为了临床、教学和科研需要,1975年湖南衡水会议曾对上述肛肠常见病的诊疗制订了统一的标准,而后历届会议对某些病种亦作了一定的修正,如1992、1994年的两次肛裂专题会议等。通过标准的制订,在肛肠学术界形成了共识,对临床诊断和治疗、科研、撰写学术论文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意义。
一、痔
1.内痔、外痔、混合痔诊断标准
(1)内痔分三期:
第一期:无明显自觉症状,仅于便时可见带血现象,肛镜检查,在齿状线上方可见黏膜呈结节状突起。
第二期:便时间歇性带血、滴血或射血,内痔核便时脱出肛外,便后自行回纳。
第三期:大便时痔核脱出,或在劳累较甚、步行过久、咳嗽时也可脱出,不能自行回纳,必须以手托之,或卧床休息后方可回纳。
(2)外痔分四种:
1)炎性外痔:肛缘皮肤损伤或感染后,形成肛门皮肤皱襞突起,呈红、肿、热痛的炎性表现。
2)血栓性外痔:因肛门静脉炎症或便时用力过猛而致肛门静脉丛内有血栓形成、皮下隆起疼痛者。
3)结缔组织性外痔:因慢性炎症的刺激、反复发作致肛缘局部皮肤纤维化、结缔组织增生,形成皮垂者,亦称赘皮外痔。
4)静脉曲张性外痔:久蹲或吸引时,肛门皮下肿胀,可见曲张的静脉团,不能立即消散者。 (3)混合痔:
由齿状线上下同一方位的直肠(痔上静脉丛)和肛门(痔下静脉丛)静脉丛扩张、屈曲、相互吻合、括约肌间沟消失,使上下形成一整体者。诊断混合痔必须注明:
1)外痔部分属于何种病理性质;
2)部位、大小按圆周的四个象限进行标记。
2.疗效标准
(1)痊愈:症状(便血、脱出或疼痛)消失,检查痔已消失。
(2)好转:治疗后症状明显改善,检查痔已明显缩小。
(3)无效:症状及形态与治疗前无变化。
3.远期疗效标准
治疗后2~3年,检查原手术部位未见复发,为远期治愈。
4.术后反应观察标准
疼痛:Ⅰ度:肛门轻微疼痛,不必处理。
Ⅱ度:肛门疼痛,无明显痛苦表情,服一般止痛药即可缓解。
Ⅲ度:肛门疼痛较重,有痛苦表情,需用哌替啶(度冷丁)类药物方能止痛。
水肿:Ⅰ度:局部轻度水肿,不影响活动。
Ⅱ度:局部明显水肿,活动受阻。
出血:Ⅰ度:便后手纸带血或粪便上少量带血。
Ⅱ度:便时排出较多的血液和血块,经一般处理可止血。
Ⅲ度:除上述症状外,还出现出血性休克,需经特殊处理。
发热:体温在38℃以下或38℃以上。
排尿障碍:排尿困难或导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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痔诊治暂行标准
编者按痔是人类常见的一种疾病。人们对痔的认识历史久远。20世纪70年代以来,人们对痔有了更深入的认识,概念有所更新。为了更好地规范痔的诊治,《中华外科杂志》编委会、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肛肠外科学组制定了《痔诊治暂行标准》,希望广大外科医生在临床实践中参照应用,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。
1.痔的定义:
痔是肛垫病理性肥大、移位及肛周皮下血管丛血流瘀滞形成的团块。
2.痔的分类:(1)内痔:肛垫移位及病理性肥大。包括血管丛扩张、纤维支持结构松弛、断裂。(2)外痔:指血管性外痔。即肛周皮下血管丛扩张,表现为隆起的软团块。(3)混合痔:内痔和相应部位的外痔相融合。
3.痔的临床表现及内痔的分度(1)内痔的分度及临床表现。Ⅰ度:便时带血、滴血或喷射状出血,无内痔脱出,便后出血可自行停止。Ⅱ度:便时带血、滴血或喷射状出血,伴内痔脱出,便后可自行回纳。Ⅲ度:便时带血、滴血,伴内痔脱出或久站、咳嗽、劳累、负重时内痔脱出,需用手回纳。Ⅳ度:内痔脱出,不能回纳,内痔可伴发绞窄、嵌顿。(2)外痔的临床表现:肛门不适、潮湿不洁,可伴发血栓形成及皮下血肿。(3)混合痔的临床表现:内痔和外痔的症状可同时存在。
4.痔的诊断:依据病史和肛门物理检查、肛管直肠指检和肛门镜检,参照痔的分类和内痔分度做出诊断。如稍有可疑应进一步检查,以除外结、直肠、肛管的良、恶性肿瘤及炎性疾病。
5.痔的治疗原则:无症状的痔无需治疗。有症状的痔即痔病,需进行治疗。治疗的目的在于减轻、消除主要症状,而非根治。解除痔的症状较改变痔的大小更有意义,应视为治疗效果的标准。通常应首先采用一般治疗,一般治疗包括改变饮食结构、多饮水、多进膳食纤维、保持大便通畅、防治腹泻、温水坐浴、保持会阴清洁等,这对各类痔的治疗都是必要的。医生应根据经验和设备条件采用对患者最为有利的治疗方法。如一般治疗无效可采用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。
(1)非手术治疗:主要适用于Ⅰ、Ⅱ度内痔。包括保护粘膜的栓剂、软膏、口服药物,硬化剂注射及其他各种疗法。(2)手术治疗:主要适用于Ⅲ、Ⅳ度内痔、混合痔及包括外痔血栓形成或血肿在内的非手术疗效无效者。无论采用何种手术方式。均应注意避免术后出血、肛门狭窄、肛门功能不全及尿潴留等并发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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